标题: | 周绍彬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食品流通监管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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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830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3〕160号
当事人:周绍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小摊点证
摊点证号:TD03040720220026
单位性质:食品小摊点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10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绍彬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6308136530
联系电话:13864325498
联系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1066号
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文姜店销售给博山区石马镇中心学校食堂的甜椒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4日我局对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秋谷店销售的甜椒进行抽样检验,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两批次甜椒都是掩的蔬菜批发市场周绍彬供应,2023年3月14日周绍彬供应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文姜店80斤,进货价格为每斤2.4元,销售价格为2.8元,总价224元。5月4日供应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秋谷店53斤,进货价格为每斤2.1元,销售价格为2.5元,总价111元。上述菜椒已于2023年3月14日和5月4日当天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报告编号为:No:RD2303S3071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2023-3-14)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2、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No:ZW-2023050502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甜椒(购进日期:2023-5-4)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3、当事人小摊点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4、2023年6月2日对周绍彬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2023年6月7日对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秋谷店店长郑爱丽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甜椒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5、销售单据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3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3〕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2023年3月17日因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被我局依法下达(博市监责改〔2023〕石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与以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2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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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