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欣熙包子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826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欣熙包子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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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2023169

 

当事人:博山区欣熙包子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U59DB4F

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

所: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商业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琳琳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860721442X

联系电话:18866632900  

联系地址: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商业街52号

 

2023517日我局对博山区欣熙包子铺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 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查明案情,经批准本局于2023年6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20236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油条的剩余2023年6月9日对该单位负责人陈琳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共加工油条4公斤,售价每公斤14元,总价56元,并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No:ZW-20230518021),证明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3-5-17)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220236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油条剩余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4、202369日对陈琳琳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不合格批次油条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36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告〔20231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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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