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鑫美食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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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42885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3〕362号
当事人:淄博鑫美食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UWTFE3T
单位性质:有限公司
住所: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商业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振芹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6707224423
联系电话:18265837555
联系地址: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商业街南首
2023年9月19日我局在对淄博鑫美食餐饮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辣椒粉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批,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邵振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所使用的超出保质期的辣椒面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2.对邵振芹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4.证据照片1张,证明违法的物品证据。
2023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3〕3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时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辣椒粉0.5 公斤;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