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826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3-16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博山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26

当事人:淄博诚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CCFC5Y

住所: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向阳园石河路南15米 

法定代表人:罗向辉

2023年2月24日我局通过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处理派发信息和全国12315平台王先生的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手机天猫和淘宝平台上销售的王药仙湿疹膏、王药仙抑菌乳膏、王药仙荨麻疹抑菌软膏、王药仙湿疹止痒去根皮肤外阴囊外用顽固皮炎牛皮股癣汗疱疹软膏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经局长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3月5日对淄博诚康药业有限公司法人罗向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在手机天猫和淘宝平台上销售的王药仙湿疹膏、王药仙抑菌乳膏、王药仙荨麻疹抑菌软膏、王药仙湿疹止痒去根皮肤外阴囊外用顽固皮炎牛皮股癣汗疱疹软膏涉嫌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该产品实际为消毒用品,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共发布广告4条,广告费用为每条100元,共计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处理派发信息截图照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

 

2、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发票1份(1页),证明当事人相关广告的广告费用。

3、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非药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及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3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326《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本案我局按一般情节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