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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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4980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6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区江南人家海鲜酒店采购的海蜇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海蜇头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蜇头,且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蜇头及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11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进行裁量,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博山购物广场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山药
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博山购物广场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5]3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山药是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博山购物广场从张店区鲁中蔬菜批发市场唐庆云处(淄博唐韵鼎盛经贸有限公司)购进,本局已依法将该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王德忠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芹菜
不合格项目:甲拌磷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王德忠经营的芹菜经抽检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2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进行裁量,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博山自祥蔬菜屋经营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尖椒
不合格项目:呋虫胺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博山自祥蔬菜屋经营的尖椒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14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参照《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博山区云仓果蔬配送中心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荔枝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博山区云仓果蔬配送中心经营的荔枝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5]3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购物小票、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上游供货商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大街超市的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取证,该批次不合格荔枝的供货商为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大街超市,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山药是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大街超市从张店博发水果市场的山东康甜农夫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本局已依法将该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六、博山区味倾城烧饼铺提供使用的小盘(自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小盘(自消毒餐具)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盘经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D072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自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超标可能是因为清洗餐具时未充分清洗干净导致的。已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