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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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3251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爱家果蔬经销店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芹菜
不合格项目:二甲戊灵
抽检日期:2025年3月5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芹菜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不罚〔2025〕1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该批次芹菜的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建议适用“可以免予处罚”进行裁量。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