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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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215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崮山俊伟大酒店使用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山药
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
购进日期:2023年9月10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山药,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博市监不罚〔2023〕41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山药合格证及产地证明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规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在今后将严格落实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调查取证,对山药供货商进一步调查。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