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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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40631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淄博商厦有限公司博山店销售的大虾(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大虾(海水虾)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购进日期/批号:2023-09-09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大虾(海水虾)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大虾(海水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不罚【2023】39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大虾(海水虾)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进销货凭证(一票通样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问题排查及整改情况
企业将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严把商品质量关,严把进货查验关,索证索票,自查自检,确保商品不再出现问题。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