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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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8027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淄博市博山区姑嫂水饺坊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自消毒餐盘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6]4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自消毒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是因为餐具冲洗时间和次数不足造成的。已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博山区益芳食品批发经营部经营的贡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贡橘
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贡橘经抽样检测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6]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依法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贡橘不合格可能是由于由于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或者农药喷洒时间短,未经代谢即被采摘和上市销售。当事人已经更换了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保证食品安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博山区益芳食品批发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香蕉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6]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依法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香蕉不合格可能是由于由于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或者农药喷洒时间短,未经代谢即被采摘和上市销售。当事人已经更换了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保证食品安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