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2025年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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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5029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顺霄海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鲤鱼
不合格项目:地西泮
抽检日期:2025年7月28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鲤鱼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店销售的鲤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地西泮项目含量为0.683ug/kg,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不合格。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处罚[2025]15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