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2025年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4350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城西昌盛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调味料“花椒”和“白芷”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抽检日期:2025年5月20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调味料“花椒”和“白芷”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两种调味料中二氧化硫成分均不得使用,而“白芷”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778g/kg,“花椒”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83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不罚[2025]3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