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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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3449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8-1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淄博翰林食府有限公司提供使用的自消毒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自消毒小碗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35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自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超标可能是因为对餐具进行清洗时冲洗时间短造成的。已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博山霖珑记油条店提供使用的自消毒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自消毒小碗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提供使用的自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36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自消毒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和大肠菌群超标可能是因为对餐具进行清洗时冲洗时间短、消毒温度不足造成的。已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博山区新鲜鲜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辣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5]2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依法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博山区新鲜鲜蔬菜水果超市抽检不合格辣椒的上游供货商潘洪明的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取证,该批次不合格辣椒是博山区新鲜鲜蔬菜水果超市从掩的批发市场食品摊点潘洪明处购进,潘洪明未能提供出该批次不合格辣椒的进货查验材料,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潘洪明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