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273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博山城西灏托快餐店提供使用的复用型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复用型餐碗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提供使用的复用型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处罚〔2025〕10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了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并拒不改正的行为。 。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并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大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二)裁量标准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5000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博山城西启航家政服务中心复用型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复用型餐碗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提供使用的复用型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处罚〔2025〕10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了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并拒不改正的行为。 。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并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大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二)裁量标准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2. 罚款5000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