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46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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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关于2批次合格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区知言果蔬商行经营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尖椒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抽检日期:2025年1月6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尖椒抽样检测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不罚〔202511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条销的规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该批次尖椒的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可以免于处罚”进行裁量。

二、博山双山王记菜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自行加工的“卤猪头肉”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抽检日期:2025年1月6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自行加工的“卤猪头肉”抽样检测项目菜品“卤猪头肉”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明,亚硝酸盐为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2),亚硝酸盐残留不得超过30毫克/千克,该店自制猪头肉的亚硝酸盐含量为9.8毫克/千克,未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另查明,该店自制的猪头肉过程中,未直接使用亚硝酸盐及其制品,加入了原料“老汤”,且使用量较大。执法人员判定被检的卤猪头中“亚硝酸盐”为原料“老汤”中代入,被检出的量未超出国家规定限量,符合GB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并非采购、贮存和使用,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31

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自行加工的“卤猪头肉”抽样检测项目菜品“卤猪头肉”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明,亚硝酸盐为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2),亚硝酸盐残留不得超过30毫克/千克,该店自制猪头肉的亚硝酸盐含量为9.8毫克/千克,未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另查明,该店自制的猪头肉过程中,未直接使用亚硝酸盐及其制品,加入了原料“老汤”,且使用量较大。执法人员判定被检的卤猪头中“亚硝酸盐”为原料“老汤”中代入,被检出的量未超出国家规定限量,符合GB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并非采购、贮存和使用,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