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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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854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区鲁意生鲜超市经营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砂糖橘
不合格项目:三唑磷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橘经抽样检测三唑磷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1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砂糖橘不合格可能是由于由于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或者农药喷洒时间短,未经代谢即被采摘和上市销售。但是由于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查证进货的来源。当事人已经张贴了召回公告、更换了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保证食品安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博山区绿源果蔬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辣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5]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依法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博山区绿源果蔬店抽检不合格辣椒的上游供货商寇洪明的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取证,该批次不合格茄子是博山区绿源果蔬店从掩的批发市场食品摊点寇洪明处购进,寇洪明未能提供出该批次不合格辣椒的进货查验材料,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寇洪明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