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2024年第4期(总第220期)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338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2024年第4期(总第220期)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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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2024年第4期(总第220期)2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银西便利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结球甘蓝

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

抽检日期:2024年7月9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2024]7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该批次结球甘蓝的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决定适用“可以免于处罚”进行裁量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博山爱家果蔬经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抽检日期:2024年7月10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2024]7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该批次结球甘蓝的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决定适用“可以免于处罚”进行裁量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