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博山区2024年第4期(总第220期)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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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33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2024年第4期(总第220期)2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山银西便利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结球甘蓝
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
抽检日期:2024年7月9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不罚[2024]7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该批次结球甘蓝的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决定适用“可以免于处罚”进行裁量。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博山爱家果蔬经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抽检日期:2024年7月10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不罚[2024]7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该批次结球甘蓝的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决定适用“可以免于处罚”进行裁量。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