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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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426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李星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产品:油条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
加工日期:2022年12月12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2022年12月12日我局抽检当事人加工制作的油条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3〕3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