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荣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疫情之后如何把中小型民营企业解压减负措施落到实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我局按照《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0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16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累计发放稳岗返还资金909.14万元,惠及各类参保单位2187家。目前,区、县一级没有制定社会保险领域相关政策的权限。
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目前,省、市相关配套文件尚未出台。我局将积极沟通衔接,待文件出台后,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