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友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发展经济国家给予高级工程师退休增加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企业退休待遇计发的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6〕93号)。根据鲁政发〔2006〕92号中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不得另行做出规定。”,我区严格按照鲁政发〔2006〕92号、淄政发〔2006〕93号文的要求计发企业退休待遇,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综上所述,退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息息相关,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水平越高高级工程师在职缴费基数若高于普通职工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退休待遇水平也会高于普通职工。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