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2017年医保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所提建议,均涉及医保政策的制定及调整,需市人社、卫计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我们已及时将相关建议转报上级有关部门。
一、关于医保药品范围调整及其宣传
根据淄人社发〔2017〕56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9月份,全市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处相关安排,我区提前组织各医药定点机构主管人员,集中由市医保处专业人员对此业务进行了专项培训、程序操作指导。市人社局在全市主要媒体对此事项提前进行了报道宣传,确保了医保药品目录较大调整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顺利实施。本次药品目录的调整涉及国家层面,市及区县须无条件执行,无调整权限。
二、关于住院分值付费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市出台了淄政办发〔2016〕1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淄人社发〔2017〕5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字〔2017〕84号《关于公布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及等级系数的通知》。
目前,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区县收缴医保基金全部上解市医保),以“总额控制、病种分值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病种限额(定额)付费”为辅的复合式付费机制。全市医保基金运行工作中,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规模,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加强医保监管,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不断完善监督考核办法,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
2008年以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项政策的制定、基金总额收、支计划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处统一制定,并在全市定点机构范围内统一执行。
2018年初,市人社局、卫计委通过征求各定点医院意见后,目前正在调整制定全市2018年分值付费政策。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区医疗保险事业处 李强
联系电话:0533-4296963
抄送单位: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