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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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2X7/2024-54407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就业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发放对象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经办渠道 | 办理 期限 |
办理 结果 |
咨询电话 |
名称 | ||||||||||||
1 |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 自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1)毕业五年内首次在我市就业。 |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1)毕业五年内首次在我市就业。 |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 | (1)自主申请 | 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传佐证材料: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30151 |
(2)全日制学历。 | (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2)全日制学历。 | (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2)网上初审 | ||||||||
(3)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3)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3)网上复审 | ||||||||
(4)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四)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4)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四)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4)网上公示 | ||||||||
(五)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中职毕业生名单由市教育局提供。 | (五)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中职毕业生名单由市教育局提供。 | (5)补贴发放 | ||||||||||
(六)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六)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
2 | 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 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以后,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到我市就业)。符合条件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新到我市就业的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7月26日前。 | (1)毕业五年内首次在我市就业。 | (一)在校期间取得预备技师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预备技师班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1)毕业五年内首次在我市就业。 | (一)在校期间取得预备技师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预备技师班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预备技师证书) | (1)自主申请 | 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上传佐证材料: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预备技师证书);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的另提交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证书)电子版。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30151 |
(2)全日制技工院校学历。 | (二)在校期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工班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2)全日制技工院校学历。 | (二)在校期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工班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2)网上初审 | ||||||||
(3)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三)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中级工班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3)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三)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中级工班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3)网上复审 | ||||||||
(4)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四)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4)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四)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 (4)网上公示 | ||||||||
(5)补贴发放 | ||||||||||||
3 | “四强”产业关键领域引进青年人才生活补贴 | 我市新材料产业、智能装备产业、新医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以下简称“四强”产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2021年1月17日(含,下同)后招用的青年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一)新引进、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新引进、新培养毕业5年以内的硕士研究生,新引进的毕业5年以内的学士本科生,以上要求学历学位须同时具备;(二)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B+及以上;(三)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四)须在“四强”产业关键领域工作(“四强”产业关键领域用人单位名单由市工信局提供)。 | (1)新引进、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新引进、新培养毕业5年以内的硕士研究生,新引进的毕业5年以内的学士本科生,以上要求学历学位须同时具备; | (一)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 (1)新引进、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新引进、新培养毕业5年以内的硕士研究生,新引进的毕业5年以内的学士本科生,以上要求学历学位须同时具备; | (一)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 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 | (1)市工信局提供“四强”产业用人单位名单。 | 同生活补贴。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30151 |
(2)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B+及以上; | (二)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 | (2)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B+及以上; | (二)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 | (2)人社部门核实正在享受生活补贴属于“四强”产业用人单位名单人员。 | ||||||||
(3)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三)符合条件的学士本科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 | (3)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三)符合条件的学士本科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 | (3)市教育局核准正在享受生活补贴属于“四强”产业用人单位名单人员学科信息。 | ||||||||
(4)须在“四强”产业关键领域工作(“四强”产业关键领域用人单位名单由市工信局提供)。 | 生活补贴发放时间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60个月。 | (4)须在“四强”产业关键领域工作(“四强”产业关键领域用人单位名单由市工信局提供)。 | 生活补贴发放时间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60个月。 | (4)人社部门核定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并进行公示。 | ||||||||
(5)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青年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 | ||||||||||||
4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 | (一)自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1)自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 (1)自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 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电子版 | (1)自主申请 | 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传佐证材料: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电子版。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30151 |
(二)全职工作满1年。 | (2)全职工作满1年。 |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 (2)全职工作满1年。 |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 (2)网上初审 | |||||||
(三)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22年7月26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寓)。 | (3)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22年7月26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寓)。 |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 (3)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22年7月26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寓)。 |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 (3)网上复审 | |||||||
(四)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专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 | (四)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专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 | (4)网上公示 | ||||||||||
(五)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再给予1万元补贴。规定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 (五)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再给予1万元补贴。规定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 (5)补贴发放 | ||||||||||
5 | 回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亲情引才奖励 | (一)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学历学位证书,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 (1)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学历学位证书,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 (1)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学历学位证书,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 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高中毕业证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电子版。 | (1)自主申请 | 网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传佐证材料: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高中毕业证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电子版。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30151 |
(二)自2022年7月26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新到我市事业单位、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或创业满1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2)自2022年7月26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新到我市事业单位、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或创业满1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2)自2022年7月26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新到我市事业单位、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或创业满1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2)网上初审 | |||||||||
(三)淄博学籍毕业生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有一方为淄博市户籍。 | (3)淄博学籍毕业生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有一方为淄博市户籍。 | (3)淄博学籍毕业生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有一方为淄博市户籍。 | (3)网上复审 | |||||||||
(4)网上公示 | ||||||||||||
(5)补贴发放 | ||||||||||||
6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以实际缴纳企业部分社会保险金额给予全额补贴,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 |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1.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就业人才中心 | |||||||||||
3.身份证; | ||||||||||||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 ||||||||||||
5.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 ||||||||||||
7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8号) |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 1 次,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 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30151 |
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 2.招用人员名单;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就业人才中心 | ||||||||||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 ||||||||||||
4.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等。 | ||||||||||||
8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10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 |
2.《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 现场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认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 ||||||||||||
4.诚信承诺书; | ||||||||||||
5.社保金融卡复印件; | ||||||||||||
6.相关工作照片; | ||||||||||||
7.职工养老、医疗缴费电子发票、单据复印件等。 | ||||||||||||
9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符合政策人员花名册。 | 税费优惠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
2.享受人员名单 | ||||||||||||
10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区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区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1.《博山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1份:2.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每月各1份,需银行盖章)、工资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就业人才中心。 | |||||||||||
4.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 ||||||||||||
11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10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 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最高按10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 |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现场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认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
3.诚信承诺书; | ||||||||||||
4.社保金融卡复印件; | ||||||||||||
5.相关工作照片; | ||||||||||||
6.职工养老、医疗缴费电子发票、单据复印件。 | ||||||||||||
12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 ||||||||||||
13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个体工商户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均可按规定申领补贴。 |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 ( 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 ) 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 |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家政服务机构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含三方协议 ) ;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博山区峨眉山东路2号人力资源市场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180841 |
相关机构、个体工商户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均可按规定申领补贴。 | 2.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 |||||||||||
3.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其他证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
14 |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73 号) |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终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 | 新业态平台或依托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 | 新业态平台或依托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 | 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 元。 | 1.个人或平台购买意外伤害险发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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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与平台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合同。 |
二、创业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发放对象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经办渠道 | 办理期限 | 办理结果 | 咨询电话 |
1 |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15号) |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办人社所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可办理。 | 个体工商户 |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办人社所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可办理。 | 5000元 | 《经营性账目相关材料》、《诚信承诺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1654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镇办人社所 | ||||||||||||
2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15号)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小微企业 |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12000元 | 1.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1654 |
2.企业财务报表;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镇办人社所 | |||||||||||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5.《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或者《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 ||||||||||||
3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15号) |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 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 | (一)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1654 |
(二)创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镇办人社所 | |||||||||||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 | ||||||||||||
(四)财务报表; | ||||||||||||
(五)营业执照; | ||||||||||||
(六)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 | ||||||||||||
(七)返乡农民工还应提供《返乡农民工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人员信息核查表》 | ||||||||||||
(八)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 ||||||||||||
4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15号) |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小微企业 |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2000元 | 1.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4251654 |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镇办人社所 | |||||||||||
5.《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或者《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 ||||||||||||
6.招用人员名单、身份证或社保卡;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单);招用人员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