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2X7/2023-540203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机构: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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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

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3〕7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 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各地按规定确定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时,继续沿用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98号)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

(二)在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要及时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三)省厅将积极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协助提供全省参保企业划型共享数据,各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 型结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对于暂无法通过共享数据划型的,可参考以往年度划型结果;对于暂无可参考划型信息的,可结合企业承诺,依据工信、金融等部门有关划型规定,以其独立法人单位情况予以认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四)对于严重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各市要在省级集中对接基础上,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予以剔除。

(五)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 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应做好标识, 并告知政策执行期内可自主申领。为便于企业申请,各地也可提供线下申请渠道。

(六)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中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七)各市应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采用社银直连发放。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各市可汇总无对公账户企业名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省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各市。

(八)各市应在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启动发放工作,并在资 金发放完成后,及时告知企业查收并按照人社部发〔2019〕23 号 文件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跟踪问效,主动了解已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

二、关于落实加大技能提升支持力度政策

(一)各市按规定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时,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要求,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71号)相关规定审核。

(二)对于在2023年4月1日至鲁人社发〔2023〕5号文件印发前已提交申请,但因参保年限不足36个月暂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审核或重新复核;对于申领时参保年限已满12个月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及时完成补发工作。

三、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适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即2021、2022年毕业且由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已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且被招用时根据身份证日期年满16-24岁的青年。

(二)除部省提供的共享数据外,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业务协同,自行获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信息。

(三)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为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长大于(含)1个 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相关人员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

(四)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 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于出现同一参保人的信息重复享受补助的情况,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五)各市审核时,主要审核两个实质性要件: 一是参保人 员身份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二是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满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各市不得增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参保期限等限制条件。

(六)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各市审核企业资质时,可根据当地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比对。

(七)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八)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前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 示,采用社银直连发放。资金完成发放后,除提供公共服务系统查询功能外,各市可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各市要充分认识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和“安全规范”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部门协作,快速推进落实,尽早释放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红利;要准确把握经办工作要求,优化信息系统、完善经办流程、加强内部监管,持续提升服务效能;要进一步拓展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和经办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 各市要强化本辖区内的调度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整体协调推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