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高校毕业生】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2X7/2023-53231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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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来淄留淄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46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放条件

 

(一)自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全职工作满1年;

 

(三)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22年7月26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寓)。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四)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专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

 

(五)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再给予1万元补贴。规定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补助申报

 

1、政策找人。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每月筛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信息维护确认后,对符合条件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传佐证材料: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电子版。(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见附件2)、事业单位的个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主要申报材料:毕业证电子版、学位证电子版、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电子版。

 

(二)资金发放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四条  资金渠道

 

(一)就职于市、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补助,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全部承担;属财政补贴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属经费自理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就职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创业的,补助所需资金按下列比例承担:市属企业所需资金由市级全部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第五条  资金结算

 

待预算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人社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前述条款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每年12月20日前,市人社部门确定全市发放人数和各级补助金额,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条  多人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的,由不动产登记共有人列在首位且符合条件的领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购同一套房或分别购买一套房),可依资格分别享受补助。每人享受一次。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单位就业后考取在职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新引进是指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后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具备两个及以上层级学历的,取得较高学历后第一次就业视为新引进。

 

第八条  政策衔接

 

已经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人员,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一次性购房补助。2022年7月25日前,来淄初次就业购房应领未领的,按原“人才金政37条”标准执行。2022年7月26日后购房的,按本细则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严格追责制度。对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骗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相关人员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6日起实施,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