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博山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2X7/2024-54202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山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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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经办渠道

办理期限

办理结果

咨询电话

1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1份:2.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每月各1份,需银行盖章)、工资表;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博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政策受理期限长期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4250907

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10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最高按10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3.社保金融卡复印件;
4.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受理-审批-办结


现场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认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政策受理期限长期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4250907

3

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博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政策受理期限长期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42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