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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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机构: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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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残联,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经开区农业农村组、文昌湖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高新区残联、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定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我市户籍或非我市户籍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申请认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后未实现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程序

坚持本人自愿申请原则,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我市各级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就近申请办理或依托“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网办渠道进行网上申请,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提供户口本。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3.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能通过系统核查比对的,不再要求提供;以上证件能以电子证照替代的,可以使用电子证照,也可按照承诺制办理要求,提交个人承诺书办理。

(二)审核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属于全市通办事项,我市各级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对于线上线下受理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企业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即时办结。

三、服务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在本人主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及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四、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本人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

4.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5.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9.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10.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11.自愿终止的;

12.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3.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14.其他随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台账,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形式定期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扶持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对困难群众认定工作提供相应指导。

(三)加强监督检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已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的应予以追回,并纳入诚信监管系统。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