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就业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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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2X7/2022-522431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2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乡镇、街道 | |||||
1 | 1.就业信息服务 | 1.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政策项目:就业创业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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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范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 | |||||||||||||
3.政策申请条件:了解就业创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 | |||||||||||||
4.政策申请材料:无 | |||||||||||||
5.办理流程:现场咨询 | |||||||||||||
6.办理地点(方式):博山区工人文化宫院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各镇办人社所,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 | |||||||||||||
7.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 | 1.2岗位信息发布 | 1.招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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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要求 | |||||||||||||
3.福利待遇 | |||||||||||||
4.招聘流程 | |||||||||||||
5.应聘方式 | |||||||||||||
6.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3 | 1.3求职信息登记 | 1.服务对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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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材料 | |||||||||||||
3.办理流程 | |||||||||||||
4.服务时间 | |||||||||||||
5.服务地点(方式) | |||||||||||||
6.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4 | 1.4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 | 1.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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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说明材料 | |||||||||||||
3.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5 | 1.5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1.培训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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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范围 | |||||||||||||
3.培训内容 | |||||||||||||
4.培训课时 | |||||||||||||
5.授课地点 | |||||||||||||
6.补贴标准 | |||||||||||||
7.报名材料 | |||||||||||||
8.报名地点(方式) | |||||||||||||
9.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6 |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2.1职业介绍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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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对象 | |||||||||||||
3.提交材料 | |||||||||||||
4.服务时间 | |||||||||||||
5.服务地点(方式) | |||||||||||||
6.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7 | 2.2职业指导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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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对象 | |||||||||||||
3.提交材料 | |||||||||||||
4.服务时间 | |||||||||||||
5.服务地点(方式) | |||||||||||||
6.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8 | 2.3创业开业指导 | 1.服务内容:创业开业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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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对象:.创业人员 | |||||||||||||
3.提交材料:营业执照 | |||||||||||||
4.服务时间:随时 | |||||||||||||
5.服务地点(方式)创业者经营地,现场指导 | |||||||||||||
6.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9 | 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1.活动通知:根据活动时间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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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活动时间:据时确定 | |||||||||||||
3.参与方式:现场参与 | |||||||||||||
4.相关材料:无 | |||||||||||||
5.活动地址:随时确定 | |||||||||||||
6.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0 | 4.就业失业登记 | 4.1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失业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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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
3.申请条件:失业人员 | |||||||||||||
4.申请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 | |||||||||||||
5.办理流程: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办理,或者镇办人社所现场办理。 | |||||||||||||
6.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 |||||||||||||
7.办理地点(方式):各镇办人社所或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线上或线下办理。 | |||||||||||||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或现场告知 | |||||||||||||
9.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1 | 4.2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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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条件:有就业需求的各类人员 | |||||||||||||
3.办理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 | |||||||||||||
4.办理流程: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办理,或者镇办人社所现场办理。 | |||||||||||||
5.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 |||||||||||||
6.办理地点(方式):各镇办人社所或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线上或线下办理。 | |||||||||||||
7.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或现场告知。 | |||||||||||||
8.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2 | 4.就业失业登记 | 4.3《就业创业证》申领 | 1.对象范围:失业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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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 |||||||||||||
3.申领条件 | |||||||||||||
4.申领材料 | |||||||||||||
5.办理流程 | |||||||||||||
6.办理时限 | |||||||||||||
7.办理地点(方式) | |||||||||||||
8.证件送达方式 | |||||||||||||
9.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3 | 5.创业服务 | 5.1创业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淄人社发【2019】15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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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
3.补贴标准:小微企业12000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 | |||||||||||||
4.申请条件: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小微企业法人代表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 | |||||||||||||
5.申请材料:1、身份证或社保卡。2、财务报表。3、银行开户许可证。4、营业执照。 | |||||||||||||
6.办理流程: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或者到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现场办理。 | |||||||||||||
7.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 |||||||||||||
8.办理地点(方式):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线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或者现场告知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4 | 5.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1.文件依据 | 1.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 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措施落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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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 | |||||||||||||
3.贷款额度 | |||||||||||||
4.申请条件 | |||||||||||||
5.申请材料 | |||||||||||||
6.办理流程 | |||||||||||||
7.办理时限 | |||||||||||||
8.办理地点(方式)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5 | 6.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6.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文件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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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范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 | |||||||||||||
3.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 | |||||||||||||
4.申请材料:身份证、残疾证、离婚证、低保证明等。 | |||||||||||||
5.办理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镇办人社所办理。 | |||||||||||||
6.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 |||||||||||||
7.办理地点(方式):镇办人社所现场办理。 | |||||||||||||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 |||||||||||||
9.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6 | 6.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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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
3.补贴标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 | |||||||||||||
4.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
5.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 |||||||||||||
6.办理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办理 | |||||||||||||
7.办理时限:按季度申报 | |||||||||||||
8.办理地点(方式):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现场办理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7 | 6.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6.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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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
3.补贴标准: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 |||||||||||||
4.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
5.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表》 | |||||||||||||
6.办理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办理 | |||||||||||||
7.办理时限:按季度申报 | |||||||||||||
8.办理地点(方式):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现场办理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8 | 6.4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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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 | |||||||||||||
3.补贴标准 | |||||||||||||
4.申请条件 | |||||||||||||
5.申请材料 | |||||||||||||
6.办理流程 | |||||||||||||
7.办理时限 | |||||||||||||
8.办理地点(方式)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19 | 6.5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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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 | |||||||||||||
3.奖补标准 | |||||||||||||
4.申请条件 | |||||||||||||
5.申请材料 | |||||||||||||
6.办理流程 | |||||||||||||
7.办理时限 | |||||||||||||
8.办理地点(方式)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0 | 7.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7.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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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范围 | |||||||||||||
3.办理条件 | |||||||||||||
4.办理材料 | |||||||||||||
5.办理流程 | |||||||||||||
6.办理时限 | |||||||||||||
7.办理地点(方式) | |||||||||||||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9.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1 | 7.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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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 | |||||||||||||
3.补贴标准 | |||||||||||||
4.申请条件 | |||||||||||||
5.申请材料 | |||||||||||||
6.办理流程 | |||||||||||||
7.办理时限 | |||||||||||||
8.办理地点(方式) | |||||||||||||
9.办理结果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2 | 7.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7.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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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 | |||||||||||||
3.补贴标准 | |||||||||||||
4.申请条件 | |||||||||||||
5.申请材料 | |||||||||||||
6.办理流程 | |||||||||||||
7.办理时限 | |||||||||||||
8.办理地点(方式) | |||||||||||||
9.办理结果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3 | 7.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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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对象: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
3.补贴标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 | |||||||||||||
4.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
5.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 |||||||||||||
6.办理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办理 | |||||||||||||
7.办理时限:按季度申报 | |||||||||||||
8.办理地点(方式):政务中心人社服务区现场办理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 |||||||||||||
10.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4 | 8.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 8.1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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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项目 | |||||||||||||
3.购买内容及评价标准 | |||||||||||||
4.购买主体 | |||||||||||||
5.承接主体条件 | |||||||||||||
6.购买方式 | |||||||||||||
7.提交材料 | |||||||||||||
8.购买流程 | |||||||||||||
9.受理地点(方式) | |||||||||||||
10.受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1.咨询电话:0533-4252589 | |||||||||||||
25 | 9.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 9.1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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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范围 | |||||||||||||
3.申请条件 | |||||||||||||
4.申请材料 | |||||||||||||
5.办理流程 | |||||||||||||
6.办理时限 | |||||||||||||
7.办理地点(方式) | |||||||||||||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9.咨询电话:0533-42525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