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新申请)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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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234G/2021-521556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一、事项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新申请)
二、办理条件
申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动物检疫
①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动物产品检疫
①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屠宰检疫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对动物进行检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纸质)。
②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凭申报证明及委托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各1份,纸质)。
③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④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原件1份,纸质)。
⑤免疫标识(原件1份,金属质/塑料质)。
2、动物产品检疫
(1)本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1份,纸质)。
②检疫标志完整(原件各1份,纸质)。
③证物相符。
(2)本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②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原件1份,纸质)。
③动物产品检疫分销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3、动物屠宰检疫
①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纸质)。
②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免疫标示齐全,且证物相符。
备注: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我区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审核:组织实施现场检疫。办结:根据检疫结果,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停收费
六、设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法定期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提前15天申请,产地检疫提前3天申请,屠宰检疫提前6小时申请。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82145 ;bsxmjdjs@zb.shandong.cn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各养殖场、屠宰厂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1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