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公开博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234G/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22 发布机构: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博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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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区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博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博山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博编〔2020〕19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24项,分别是:1.防止未成年人溺水;2.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3.村务公开;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5.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6.不动产登记;7.野生动植物保护;8.节约用水管理;9.农村人居环境整治;10.乡村治理;11.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1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13.肥料监管;14.农作物秸秆禁烧;15.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17.农业机械安全执法;18.动植物违法执法;19.农村宅基地管理;20.职业卫生监管;21.防汛抗旱;22.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23.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2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博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

职责边界清单

 

1.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区教育和体育局:落实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在暑假、寒假前,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学校通过定期组织家长会、座谈、入户走访、发送安全提醒等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2.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区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各镇(街道)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3.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全区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负责核对殡葬、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对拥有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购买日期等相关信息。

5.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制订、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要的表格、薄册,收集整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权籍调查、登记成果资料及各类图件资料等;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管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成果的汇交;负责依法依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区农业农村局: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经镇(街道)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报区自然资源局进行确权登记。

6.不动产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拟订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按照法定权限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配合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7.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8.节约用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9.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转化利用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和指导各镇(街道)因地制宜的开展镇村绿化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改厕及后续管护工作、农村“巷巷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通户道路硬化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做好河湖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区妇联:负责“美在家庭”创建工作。

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10.乡村治理

区委农办:负责提升镇和村为农服务能力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德治乡村培育行动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加快平安乡村建设、提升乡村矛盾化解水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办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优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工作。

11.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立案侦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1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13.肥料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做好肥料登记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14.农作物秸秆禁烧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统筹抓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工作中涉及党员干部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禁烧通告,开展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宣传报道。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在校学生的禁烧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小手牵大手”做好家庭的禁烧宣传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进行查处。

区司法局: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资金预算编制,根据财力情况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安排相关预算。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500米范围内受到损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日常执法巡查,对公民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焚烧秸秆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禁烧通告。

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转化利用。

区农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落实农机购置配套提升计划,协调调度作业机械,制定宣传还田作业标准,培训作业机手,确保农机作业质量。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焚烧秸秆引起的火灾进行调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15.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区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动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区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7.农业机械安全执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18.动植物违法执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农业植物检疫、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不包括林区、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林木种子、森林植物检疫、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19.农村宅基地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全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

20.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等工作;协调现患职业病人医学随访和救治工作;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统计和调查分析;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受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对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有关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工作考核办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饲料生产、畜牧养殖业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21.防汛抗旱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

22.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设计方案、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一级、二级种畜繁育场生产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对一级、二级种畜繁育场生产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过程中组织评审专家现场勘查。

23.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2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