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期满换证期间权益保障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博山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132098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博山区民政局
答复时间: 2023-06-0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尊敬的于福元委员:

感谢您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军人期满换证期间权益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2016年,因部队调整改革,为解决部分现役军人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出台《对部分官兵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解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证件已过期或者暂未办理的,可以出具证明材料受理,执行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止。考虑军队调整改革实际,中央军委政治部组织局于2018年又将上述《意见》适用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意见》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规定》中没有再写明军人证件过期可以用证明材料代替,因此,有意愿办理婚姻登记的现役军人如若证件有过期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在向部队申请结婚时向部队申请尽快办理新的军人证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博山区民政局

2023年6月8日

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2016年,因部队调整改革,为解决部分现役军人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出台《对部分官兵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解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证件已过期或者暂未办理的,可以出具证明材料受理,执行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止。考虑军队调整改革实际,中央军委政治部组织局于2018年又将上述《意见》适用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意见》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规定》中没有再写明军人证件过期可以用证明材料代替,因此,有意愿办理婚姻登记的现役军人如若证件有过期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在向部队申请结婚时向部队申请尽快办理新的军人证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