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5-55717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4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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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高龄群体的保障需求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区级作为政策落实的关键一环,完善高龄津贴发放制度既是响应国家战略的必然举措,也是破解民生痛点的现实选择。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龄津贴制度,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和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经过对2020年《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进行论证研究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各镇、街道,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放要求

凡具有博山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与2020年《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保持不变,80周岁至89周岁、9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元、70元、430元标准;发放时间有所调整,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9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统一调整为“每月发放一次”。

(二)规范办理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者其委托子女、亲友,携带《通知》要求的相关资料,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初审、镇办审核、区级复核、委托发放流程予以办理,其中,镇办审核后的数据提报以及区级复核环节调整为依托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进行,提高审核效率。

(三)加强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为《通知》新增的内容,更加突出“精准”,提出要充分发挥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协同作用,定期对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及时反馈核实情况,据实做好更新纳入和退出工作,确保高龄津贴按时精准发放。

(四)细化职责分工

《通知》明确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以及监管等工作,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博山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33-4110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