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博山区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博教体发〔2022〕89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局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博山区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1〕23号)、《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22﹞1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秩序,维护广大适龄入学儿童、少年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确保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全国和省、市、区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全区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划片入学、相对就近合理”的思路划分招生片区,依据学校承载能力,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逐步搭建起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全区义务教育段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段中小学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回馈渠道,完善入学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入学通知书制度和延缓入学备案制度。

(二)免试、免费、就近原则

公办学校坚持按学生户口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相对就近,免试、免费、划片入学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确保全区小学、初中入学率达100%。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民办学校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三)严控班额、零起点教学原则

严格遵守上级部门规定的班额标准,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入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四)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

义务教育段各学校按照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有关要求组织招生工作,切实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城区学校根据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划分的片区招收学生;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学生。

(五)便民服务、网上办理原则

为推进教育便民服务工作,2022年在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掌上办”成果基础上,升级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继续实行招生入学工作“网上办理”。家长通过“爱山东”APP或登录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ibo.gov.cn/icity/public/index),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在平台开放前发布具体报名流程,对信息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实行一次办好。信息登记期间,因网络或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完成信息填报的家长,可及时联系就近学校,在学校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信息填报。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致电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进行预约,到线下服务点进行登记。

二、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入学条件

小学一年级年龄要求为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未入学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为符合我区初中学校入学条件的2022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1.博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

户口或房产满足以下入学条件之一,可进行信息登记。

(1)适龄儿童与父母至少一方同户,且父(母)一方为本户户主的,可依据户口簿登记地址划片入学。

适龄儿童所在户口户主为(外)祖父母且出生即落入本户的,参照此条标准。

集体户户口地址不作为划片入学依据,户口迁入时间截止到7月6日。

(2)适龄儿童监护人在我区有自有住房,可依据其出具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下同)登记地址划片入学。

房产为两人及两人以上共有人的,学生监护人一方所占房产比例须大于或等于51%,方可作为入学依据;房产材料未标注共有人所占房产比例的,以“房屋产权所有(权利)人”栏目中打印的第一个户主名字为准审核入学条件。

购买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楼房(截止到2022年7月6日交工)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如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需根据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情况,作为入学依据。

房产性质为商铺、商业店面房、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的不作为划片入学房产依据,父母离异的,以抚养权人一方的房产信息作为入学依据。

2.非博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非博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在我区有合法稳定工作和合法稳定住所(截止到7月6日均6个月以上),即监护人双方至少一方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可查验到在博山区有营业执照或在博山区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且监护人名下有博山区内房产信息及相对应的《居住证》。父母离异的,以抚养权人一方的房产、工作信息作为入学依据。

3.安置原则

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将根据预报名人数、学校招生规模科学分析全区生源分布状况,优先安置房产证取得时间早者、户口迁(落)户时间早者。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保障同一家庭子女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不突破国家标准班额的前提下,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根据本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置入学。

4.所有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变更截止到2022年7月29日,逾期信息登记或变更者,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学位情况统一调剂安置入学。

(二)招生流程

中小学招生按照“网上信息登记-网上信息审核-信息补审及变更-数据汇总和分析-公布招生片区-发放《入学通知书》-组织报到”的流程依次进行。8月底发放《入学通知书》组织学生报到。

1.信息登记阶段

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等无谓证明材料;招生登记信息只采集建籍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1)网上信息登记。所有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通过手机下载“爱山东”APP,进行信息登记。已选择公办学校登记成功的,将不能在民办学校登记信息。

(2)线下登记。信息登记期间,本着方便群众原则,继续设立线下服务点,因网络或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完成信息填报的家长,可及时联系就近学校(联系方式见附件5),在其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信息填报。监护人也可在第二次信息审核阶段拨打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预约登记,按预约时间到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一楼大厅进行信息登记;符合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联系就近学校,采取对口登记入学方式由幼儿园、小学帮助其填写《博山区2022年新生入学信息统计表》(附件2),按照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工作安排,由学校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核。登记信息的学校非最终入学学校。

2.信息审核阶段

工作人员对网上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APP(报名网站)反馈信息至学生家长。未通过审核者根据反馈的信息进行修改,重新提交信息。

根据工作进程安排,工作人员将对修改的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审核结果仍通过APP(报名网站)反馈至学生家长。

报名时间截止7月20日,所有通过审核的信息将作为2022年划片入学的统计数据,请务必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3.数据汇总和分析

做好符合我区中小学入学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工作,准确掌握本区各学段应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并对汇总的登记信息进行逐一分析,科学合理调整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或范围。

4.招生片区划定

8月下旬,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预报名人数、学校招生规模,科学分析各学校生源状况,确定全区2022年初中、小学招生片区,通过政府网站(http://www.boshan.gov.cn/)和微信公众号(博山教育体育发布、博山教育家庭版)向社会公布。

5.延缓入学及超龄儿童入学办理

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7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填写《博山区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审批表》(附件3),提出延缓入学申请,由各学校汇总后报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审批。

超龄儿童入学须主动向招生学校说明,由招生学校安排专人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学生进行全国学籍信息检测,确认无学籍后再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插班转入学生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招生片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电子信息,(博山区户籍学生到转入学校提交材料审查;非博山区户籍学生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提交材料审查),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确认后,在招生学校未满规定班额前提下,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应转入学校相应年级各班班额已达规定标准,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调剂安排到相对就近的班额未达规定标准学校。各学校相应年级班额均已达规定标准,则调剂安排到平均班额最小的学校,学校应做好接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各学校需做好插班转入学生记录,其中初中学生将不享受中考指标生政策。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按照上级要求,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组织,与公办学校招生同步进行。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22〕19号)文件要求,在我区的民办学校将优先录取本区学生,满足本区学生入学需求,未完成招生计划,仍有空余学位的,再按照信息的登记顺序,依次录取淄博市内其他区县学生。

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录取结果进行学籍注册。严禁任何民办学校擅自违反招生程序提前或超计划招生。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将严肃查处义务段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并按照省政府255号令追究相关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入学条件

小学一年级年龄要求为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未入学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为2022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流程

1.区内学生网上信息登记

博山区户籍的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通过手机下载“爱山东”APP,进行信息登记。

2.数据汇总和分析

在完成民办中小学学生信息汇总工作后,判定其中符合在我区民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http://www.boshan.gov.cn/)和微信公众号(博山教育体育发布、博山教育家庭版)向社会公布剩余计划数及市内外区县学生报名时间。

3.电脑派位录取

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工作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学校不得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4.就读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并安排学生报到

符合民办学校招生条件,且选择民办学校信息登记,将不再参与公办学校信息登记。派位后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经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判定为符合我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可转报公办学校,民转公报名的学生,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学位情况统一调剂安置入学,不再进行划片。

四、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1.严格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9〕26号)相关要求,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区域内学校实际承载能力,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依据当年招生政策和学校学位情况,坚持以区内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置到相应学段学校入学,学生入学后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经审核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其各项收费及待遇与本地学生相同。小学毕业后需继续在博山区初中学校就读的,依据当年招生政策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接受完义务教育段学习后,按博山区当年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是否在本地报考或回原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段学校。

(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文件精神,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对接,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各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各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留守儿童档案建设,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同时,注重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确定具体帮扶方案和人员,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入户家访,用好留守儿童关爱室,组织关爱帮扶活动,重点做好无人监护、无户籍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

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大力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扩大随班就读规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保障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轻度残疾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采取“一人一案”办法,逐一落实教育安置,使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省定标准。

2.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照我区公办学校入学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盲、聋等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特教中心报名。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各义务段学校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积极落实融合教育理念,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要积极探索线下诊断评估与线上指导家长相结合的家校共育模式,构建送教上门为主、社区教育和远程教育为辅教育方式,并纳入学籍管理。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发挥骨干队伍和技术指导核心作用,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协同随班就读学校做好技术指导。除经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四)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深刻认识解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两不愁三保障”,严格贯彻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建档立卡适龄儿童信息共享机制,各学校要重点关注本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五)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入学工作

严格贯彻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按照《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山区改革竞技体育学校办学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博政字〔2018〕44号)文件要求,由体育综合科结合中小学常规体育训练活动,统筹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严格按照程序确定招生计划及培养专业,制定选才方案、后续培养方案及管理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

(六)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优待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9〕18号)执行。

对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段学校,按照《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文件要求安置入学。

五、学籍管理及控辍保学工作

严格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9〕32号)要求,强化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各学校要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完善《入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等制度,完善控辍保学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实施控辍保学台账书面报告制度,深入推进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将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及学生就读保障情况作为考核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切实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一)落实义务段学校招生政策

不得私自扩大招生片区或承诺片外生源进入本校就读,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超计划招收和未报到的学生申请建立学籍,区教体局对上述学生不予确认学籍。学籍注册完毕后,学生在本学段同一学校有完整在籍且在读经历,可享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在籍在读学生的相关政策。

(二)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新生及转入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区教体局将随机进行档案检查。学籍电子档案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要按时按规定做好学籍变更工作,确保在校学生、学籍信息、纸质学籍档案“三个一致”。学校招生工作中相关数据要由专人统一报送,招生结束后由专人建档并保存,未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随意拷贝或对外泄露。

(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求,所有适龄儿童都要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重点保障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建档立卡儿童、留守儿童入学。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学生非正常离校书面报告制度

实施周报告制度,学校应每月安排专人对失学、辍学学生进行劝返,按要求填报《博山区义务教育段学生非正常离校报告卡》(附件4)。学生非正常离校报告卡应与非在读学生相对应。各初中学校应严格贯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严禁强制分流学生,确保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五)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经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通知书中应体现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到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六、工作纪律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以维护和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招生环境。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时间节点,统一工作步调,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严格控制招生范围,公办学校按照指导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特长班或实验班的名义招生,不得设立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新生入校后,按照平行分班原则进行编班,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确保做到“阳光分班”;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合并、减少教学班或重新分班。

(二)严控初始班额,加强学籍管理

各学校新生班额必须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抢注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学生转学一律先办手续后入学。严禁学校、教师出卖和故意泄露学生、家长信息,对违规擅自公开、泄露、扩散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的,要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三)严格招生程序,一律免试入学

各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招生不得与招收对象是否在指定的幼儿园所接受学前教育相挂钩。不得拒绝接收招生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严禁义务教育阶段通过笔试、面试、考查等任何形式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四)严禁超标准收费、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6号)文件要求,规范各类教育收费行为。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七、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责任落实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区教体局成立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基础教育科,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学校招生工作。

(二)畅通各类学生接收安置渠道,分段分类精准施策

结合小学和初中新生入学方式,明确各时间段工作流程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特殊需求儿童及其他转入学生就读安置办法,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入学就读。学校要针对上述群体学生,在入学后建立帮扶机制,从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予以关注。

(三)加强信息调度和统筹调控,完善入学渠道

建立统一的招生网络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年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及学位情况、社区分布情况及周边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学校招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

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情节严重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违规民办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

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4297712,0533-4297715(自7月1日至8月31日使用)。

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电话:0533-4164117。

监督邮箱:bsqjytyjjjk@zb.shandong.cn。

附件:

1.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博山区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预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明细

3.博山区2022年新生入学信息统计表

4.博山区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审批表

5.博山区义务教育段学生非正常离校报告卡

6.博山区各中小学咨询电话及咨询时间 

         

附件1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孙雪红  区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区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宏伟  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区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王玉强   区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任昌宇    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组织人事科科长

            侯琳琳    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计财审计科科长

            李    萌   基础教育科副科长

            田玉增  组织人事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李萌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博山区2022年新生入学信息统计表(另附)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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