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人民路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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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54560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博山区人民路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财产(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每天均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警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家校护学岗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未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教体局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参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10.学生在校期间,校门卫要看好校门,学生不得无故出校门。
11.任何单位、个人到校找学生都要经过学校安保科批准,并由门卫或值班教师联系班主任。如有事必须请假离校的,由学生写好请假条给班主任签字后交给门卫方可。
12.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如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要由门卫提醒司机慢行,并指挥车辆安全行驶。
13.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14.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15.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课间或课后如遇学生遭受外来人员侵害而视而不见者,学校将给予严厉处分。
16.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实验学科教师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必须在场,并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不准学生用湿抹布擦电器和电器开关。禁止学生随意动开关、电器。
17.严格外出审批审查,需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书面报告提出申请,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