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博山区人民路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2023-54140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人民路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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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路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防范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对学校各项工作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或使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损害学校形象的,均应追究行政责任。

学校依法履行对师生员工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校长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相关工作的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学校部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发生责任事故时,以上人员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责任事故的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由学校实施;属上级领导机关管理的干部由学校党支部提请上级党组织追究其行政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学校有关决定或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责任,安全“四防”(防火、防盗、防污、防泄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五)明知有危房、危墙、危厕而不采取措施致伤亡事故的;

(六)未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设施进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八)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学生或索取、收受学生钱物的;

(九)不按物资采购规定采购物资造成损失的;

(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如实上报的;

(十二)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任何人员不得相互推诿,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区安监办公室。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校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责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博山区人民路小学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