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博山区崮山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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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机构: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博山区崮山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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崮山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学校设置财务室,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乡镇学校设报账员),及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实行 AB 角岗位工作机制,确保财务岗位不空缺。 

第七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

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

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

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严格执行《博山区区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调整暂行办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条例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及公车等管理办法;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

制度及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对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积极通过公务卡结算,切实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博山区区级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博财〔2017103 号)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

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