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职责、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服务承诺等执法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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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5375P/2021-519357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
执法职责
博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博山区交通运输局领导的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本辖区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执法主体
博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博山区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依规履行公路路政(农村公路)、道路运政、地方海事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
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6、《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7、《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9、《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1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5、《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
执法程序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上路执法,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检查与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执法程序的适用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普通程序;
3、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于听证程序。
(二)简易、普通及听证程序执法流程
1、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现场调查取证、做出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备案等。
2、普通程序的执法流程:立案(主动实施检查的除外)、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审、做出处理决定、执行程序等。
3、听证程序的执法流程:申请和受理、听证准备、听证会举行、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
(三)当事人的权力和执法监督
1、当事人的权力。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不服的,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5日内有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力;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执法监督。
博山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监督电话:4180549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电话:4180447
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电话:3810838
市长热线:12345
服务承诺
1、业务接待。热情礼貌,规范服务,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2、执法检查。正确运用国家的法律和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做到处罚公正,量罚适度,程序严谨,依据合法。
3、投诉处理。受理投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严细、公正、准确、及时,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投诉能够立即作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处理,对于不能立即处理的事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
4、咨询服务。为广大企业和运输业户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引导业户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5、廉洁执法。在执法中,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廉洁,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杜绝权钱交易,不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谋取个人私利,做到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不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