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博山镇下庄村至池上镇下小峰村(博沂路至仲临路)连接公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对交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该建议路段属于乡、村道路,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应为池上镇、博山镇,主办单位应为池上镇、博山镇,区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情况对上积极争取项目资金补助。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