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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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5375P/2024-549803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
委托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博山区沿河西路2号
法人代表:刘持庆
受委托组织:博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博山区西过境路南段
负责人:郑军杰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淄博市博山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博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依法依规行使博山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二、委托执法权限:依法依规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全面实施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决定、送达等行政处罚职责。依法依规实施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委托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复议时被申请人的责任和行政诉讼时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执法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受委托组织执法犯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或者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一份、受委托组织一份,由委托机关报本级司法机关备案一份。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