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 博山区工信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55X1/2024-195579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博山区工信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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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有效,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同志签字批准,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