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公安分局
标题: 关于允许在传统节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2023-540380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公安分局

关于允许在传统节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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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委员:

提出的关于允许在传统节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 博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发布通告:

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城区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博山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决策部署,博山公安分局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紧紧抓在手上,靠前一步、主动作为,依法依规、疏堵结合,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禁限放工作举措,全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未发生涉烟花爆竹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

根据博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通告,必须严格执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关于您的提案涉及的内容,根据该规定第八条“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目前条件限制尚不能解决,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您的提案和建议,争取依法依规圆满解决,取得您的满意。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