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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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2-52194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公安分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类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各执法办案单位。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受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案件终结。
五、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