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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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2-52177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公安分局 |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办理场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出入境接待大厅1-6窗口。
二、联系方式
0533-2134955
三、示范文本
四、办事流程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五、材料目录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八)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九)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十)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六、办理时限
居民在省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符合下列情形需紧急出国(境)的申请人可持相应材料,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奔丧;处理境外突发事件;从事紧急商务活动;应试日期临近;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地区)进入许可或者前往国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绿色通道”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当日办结。
七、监督方式
0533-12345、12367
八、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博山区人民政府 电话:0533-4181746
行政诉讼部门:博山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3-4120169
九、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