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公安分局
标题: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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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公安分局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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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3700000609031 行政检查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开展查验工作。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警察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情况、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及日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备案情况;(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全省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通过,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司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505号)第十条第四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第十条第五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5 行政检查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6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7 行政检查 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及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9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39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部委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0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4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1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4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2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42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3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0904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