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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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725/2024-54319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关于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的落实措施》(淄城管发〔2021〕19号)、《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14号)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绿色号牌的汽车(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计时收费政策
(一)对悬挂新能源绿色号牌的汽车,每日(00:00-24:00为一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内首次停车或充电的,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二)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绿色号牌的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汽车计次收费政策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按照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博山建成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博发改发〔2021〕44号)规定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在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不再同时享受所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优惠。
(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及时调整计费规定,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停车场服务人员政策培训,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三)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公共停放场地进行全面摸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摸排;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