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MB28212168/2024-52501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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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风景名胜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见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流程图

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受理机构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审批机构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博山区中心路54号,0533-786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