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212168/2024-52501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机构: 博山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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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的处罚

370000021521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2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521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524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370000021525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525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6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处罚

370000021525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处罚

370000021525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处罚

370000021525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引入外来物种的处罚

370000021525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捶拓碑碣石刻;(二)挖掘树桩(根);(三)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四)引入外来物种。

10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5256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5257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3700000215258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519日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博山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3700000215259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