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拒绝烟花爆竹 平安欢度佳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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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808U/2023-543135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3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城东街道 |
燃放烟花爆竹
是一种表达喜庆心情的方式
殊不知
在一声声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
却潜藏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1
造成严重空气污染
2
产生严重噪声污染
3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
增加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禁燃禁放 你我有责
少一点烦躁 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 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 多一点安全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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