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城东街道
标题: 【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拒绝烟花爆竹 平安欢度佳节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808U/2023-54313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30 发布机构: 博山区城东街道

【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拒绝烟花爆竹 平安欢度佳节

发布日期: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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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

是一种表达喜庆心情的方式

殊不知

在一声声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

却潜藏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 ↓ ↓

1

造成严重空气污染

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烟尘及碳粒,形成的烟雾迅速扩散,导致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2

产生严重噪声污染

部分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直到深夜,扰乱广大群众夜间的正常休息,尤其是对体弱的老人、小孩和一些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不可忽视。

3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增加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

给环卫工人的街道清扫增加了额外数倍的工作量,不少环卫工人不堪重负,苦不堪言。
博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博山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禁放区域:
城区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违规销售燃放面临的处罚
↓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禁燃禁放 你我有责

少一点烦躁 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 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 多一点安全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加入抵制烟花爆竹燃放行动中

 

守护碧水蓝天

 

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