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最新城乡低保明白纸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824H/2021-51396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博山镇 |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和《淄博市对<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的实施说明》(淄民发〔2020〕3号)。
(二)准入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我区常驻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低于低保标准的,可以按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同时,低收入家庭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2、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3、赡养费的计算。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的,高出2倍低于3倍的部分按30%计算;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上的,高出3倍的部分按40%计算。所计算的赡养费平均到其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身上。
(三)审批程序:按照个人提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开展入户调查→镇(街道)提出审批意见→进行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发放低保金流程进行。
(四)保障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80元。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
(五)几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如果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申请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范围外的学校、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0、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佩戴金银首饰、在各种高档会所消费、拥有各类奢侈品及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区民政局咨询监督电话: 0533-4110258
市民政局咨询监督电话: 0533-38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