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博山镇

根据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博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领域“清风”行动暨 2022年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博山镇将转作风、抓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 号)规定,按照“清底子、强监管、树正风、促公允”的工作思路,坚持放管结合、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等原则,以各镇(街道)为主体组织开展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工作,不断加强城乡低保、特困规范化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和谐稳定,体现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复核范围

2022年2月份在保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三、普查复核时间

2022年2月26日至4月30日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月26日—3月10日)

组织召开普查复核工作部署会议,进行广泛动员和政策培训,邀请普查复核专项督导组领导全程参与监督。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普查复核工作,由村(社区)向辖区内被复核对象送达《博山区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告知书》(附件2),详细告知被复核对象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时间节点,对拒不配合或不能完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照程序停发保障金;村(社区)根据被复核对象提供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身份信息,填报《2022 年低保(特困)普查复核经济核对人员信息表》(附件 3),由镇提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通过山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同步进行信息核对。

(二)组织核查阶段(3月10日—4月10日)

按照分组对片区村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全面开展入户核查,当面填写《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表》(附件4),入户调查情况由核查人和被复核对象分别签字确认。镇根据家庭经济核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政策逐户研判,对疑点人员全部采取实地取证、邻里访问、记录协查等方式进行深入复核。经核查,对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及时增发、减发或落实渐退期后停发保障金并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资格,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予以公示。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民政局已抽调人员力量成立普查复核专项督导组,实地督导各镇(街道)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查看复核档案、村级公示和近亲属备案资料,对普查复核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按照一定比例开展入户抽查。

(三)动态调整阶段(4月10日—4月30日)

镇复核小组分析研判核查情况,形成动态调整报告,4月30日前将复核档案材料和动态调整报告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及时调整山东数字民政系统人员数据。同时,实行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对摸排发现的因病、因灾、因意外等致困线索,根据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确实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转作风抓落实工作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相结合,高质量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监督问责。复核工作全程有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确保核查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真实、有序开展。普查复核中发现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失责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浓厚普查复核宣传氛围,树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形象。加强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知晓度,公布市(0533-3887420)、 区(0533-4110258)、镇(街道)三级救助热线电话,让广大群众全方位参与监督,提高普查复核工作透明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533-4110258),妥善化解舆论舆情,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做到耐心细致讲政策,真心实意解难题,确保群众满意。

 

附件:1.复核小组分组

          2.《博山区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告知书》

          3.《2022 年低保(特困)普查复核经济核对人员信息表》

          4.《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表》(调查问卷)

 

博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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