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18-1461273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8-07 发布机构: 博山区国土资源分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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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条件

1、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与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相适应;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2、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纸质);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原件1份,纸质);

4、资金、设备及人员等资质证明(原件4份,纸质);

5、有关部门准入证明(原件1份,纸质);

6、新设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4份,纸质);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评估、备案资料(原件1份,纸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纸质);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10、土地复垦方案及批文(原件1份,纸质);

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文(原件1份,纸质);

1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纸质);

13、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0533—4297119。

2.获取收件编号

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4.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5.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核

区国土分局矿管科现场勘查并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审核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533-4297119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zbxzfwzx.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bxzfwzx. 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三)办结

1.获取决定书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采矿许可证》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3、公告: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财综字〔1999〕7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收取。采矿权价款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缴纳。

六、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法定期限:4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

二、办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2、有可供继续开采的保有资源储量;

3、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4、相关税费依法足额缴纳。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2、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纸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4、保有资源储量证明(原件1份,纸质);

5、矿山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纸质);

7、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原件4份,纸质);

8、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0533—4297119。

2.获取收件编号

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4.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5.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核

区国土分局矿管科现场勘查并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审核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533-4297119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zbxzfwzx.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bxzfwzx. 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三)办结

1.获取决定书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采矿许可证》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3.公告: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财综字〔1999〕7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收取。采矿权价款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缴纳。

六、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修正)第四条、第十八条。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法定期限:4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

二、办理条件

1.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扩大矿区范围的,有经审批的扩界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批准;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经备案。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纸质);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纸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监部门意见(原件1份,纸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文(原件1份,纸质);

6.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7.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8.矿山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9.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纸质);

10.采矿权价款、补偿费、使用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纸质);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1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纸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0533—4297119。

2.获取收件编号

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4.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5.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核

区国土分局矿管科现场勘查并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审核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533-4297119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zbxzfwzx.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bxzfwzx. 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三)办结

1.获取决定书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采矿许可证》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3.公告: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财综字〔1999〕7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收取。采矿权价款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缴纳。

六、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三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修正)第十二条。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法定期限:4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注销

二、办理条件

1、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

2、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3、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5、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三、申报材料

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纸质);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纸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5、闭坑地质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1份,纸质);

6、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纸质);

7、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意见(原件1份,纸质);

8、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9、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原件4份,纸质);

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1份,纸质)。

上述材料中,《闭坑地质报告》需由申请人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0533—4297119。

2.获取收件编号

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4.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5.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核

区国土分局矿管科现场勘查并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审核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533-4297119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zbxzfwzx.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bxzfwzx. 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三)办结

1.获取决定书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3.公告:区国土资源分局予以公告。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修正)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法定期限:4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