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18-146130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二、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复印件1份)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1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宗地图等原件2份)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成交确认书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
6.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缴纳齐全凭证 (复印件1份)
7.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一、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二、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4.划拨决定书(协议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
5.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登记费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只收取工本费10元。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明信息变更。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原件
5.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或政府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 原件
6.完税证明 原件
7.宗地图2份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址)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的。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当地负责管理地名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原件
5.宗地图2份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发生变更的。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原件
5.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6.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政府批准文件、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
5.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复印件
6.依法应当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分割的。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规划部门同意分割的证明资料 原件
5.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合并的。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规划部门同意合并的证明资料 原件
5.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6.涉及年限延长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及出让价款、契税缴纳凭证,涉及年限减少的提交自愿放弃的具结书 原件(税费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条件
因依法买卖、交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制、合并(兼并)、分立、撤销、注销,导致不动产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或征收导致不动产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
6.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复印件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原件
8.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依法提交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证明资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2份、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二、办理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入股)投入改组后的新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合同 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6.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授权经营)
二、办理条件
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特定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复印件
3.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授权经营合同 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5.完税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没收、收回不动产权利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况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二、办理条件
个人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房后进行的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件
5.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合格具结书) 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8.原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具结书或原房屋权属证书已注销的证明 原件
9.房屋地址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二、办理条件
单位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进行的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件
5.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合格具结书) 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和宗地图2份 原件
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8.原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具结书或原房屋权属证书已注销的证明 原件
9.房屋地址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商)
二、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修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原件
5.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合格具结书) 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和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原件
8.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9.原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具结书或原房屋权属证书已注销的证明 原件
10.房屋地址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二、办理条件
因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或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出资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 原件1份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原件1份
6.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他项权利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件1份
7.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完税或免税证明 原件1份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址)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因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当地负责管理地名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原件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二、办理条件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5.面积变化的证明资料: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及收回资料 原件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合格具结书) 原件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原件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原件
6.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用途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
6.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复印件
7.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
二、办理条件
同一不动产权利人将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依法分割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6.不动产地址证明 原件
7.需批准的,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分割的文件 原件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他项权利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二、办理条件
同一不动产权利人将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依法合并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6.不动产地址证明 原件
7.需批准的,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合并的文件 原件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他项权利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分户)
二、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合法建造的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原件
6.完税证明 原件
7.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二、办理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将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原件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6.房屋买卖合同 原件
7.完税证明 原件
8.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转让方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分户)
二、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合法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购房人的,应当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
5.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 原件
6.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7.完税证明 原件
8.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二、办理条件
两个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交换不动产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房屋互换合同 原件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统一交换的书面证明 原件
6.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各2份 原件
7.完税证明 原件
8.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生效的法律文书 原件1份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原件2份
6.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受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4)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3、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每平方米5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七、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约定)
二、办理条件
夫妻因离异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不动产归属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原件
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不动产归属的,需提交结婚证及双方约定不动产归属的协议 原件
6.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7.完税证明 复印件
8.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不动产归属的,需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分割)
二、办理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作为不动产权利主体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 原件
5.房屋分割协议 原件
6.房屋地址证明 原件
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8.完税证明 原件
9.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分割的书面证明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放弃权利,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土地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原件
5.双方认可的价值认定书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其中若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
1.全民所有制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 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土地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主债权合同。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原件
5.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件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原件
7.双方认可的价值认定书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其中若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
1.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 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原件
5.双方认可的价值认定书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其中若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
1.全民所有制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 原件
3.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知晓书 原件
4.以共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原件
5.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提供债务人身份证明 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主债权合同。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原件
5.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件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原件
7.双方认可的价值认定书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其中若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
1.全民所有制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 原件
3.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知晓书 原件
4.以共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原件
5.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提供债务人身份证明 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6.未批准预售的证明 原件
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8.双方认可的价值认定书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2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办理条件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二、办理条件
当事人签定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预告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抵押合同 原件
5.主债权合同 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二、办理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原件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查封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原件1份
2.嘱托文件和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原件1份
(所有复印件均需嘱托人签章)
注:查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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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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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换(补)证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或遗失、灭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或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三、申报材料
先由权利人提出公告作废申请,由原登记机关核实、出具补证公告,由权利人在指定媒体公告无异议后,再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3.换发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遗失证书的提交公告资料
4.原发证资料复印件
5.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权籍调查资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不动产权证明不收费。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集体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尚未登记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人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4.不动产权籍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5.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 原件
4.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七、收费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一、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二、 事项名称
地役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地役权合同 原件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一、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共有性质变更,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原件
5.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2份原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原件
7.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减半收取。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一、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地役权转让合同 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一、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或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原件
5.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原件
6.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原件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原件
8.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2工作日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受理方式
窗口提交: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
十一、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